结婚前,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知悉后可否提出离婚?

引言

一女性球友咨询:和男友结婚4个月后,发现男方患有某种传染病,婚前没有告知,现在想离婚,是否可以?

一、何为重大疾病?

所谓重大疾病包括如下三类:

一是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是指定传染病;三是有关精神病。

而指定的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所谓严重遗传疾病是指:先天性痴呆、全身性白化病等;有关精神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者、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等。

二、女方该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三、请求撤销的期限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鉴于结婚四个月,且女方刚刚得知,在一年的期限内,可以提出撤销婚姻的。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一年的撤销期,并非自结婚登记之日起算,而是根据自己知道之日起算,如果自己知道之日起超过一年,不能提出撤销之诉,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四、撤销婚姻后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方如果有损失,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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