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需要注意的几点法律问题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后,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该法将对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梳理一下需要引起足够重视的几项规定,供大家参考。

二、什么叫个人信息及信息处理?

首先,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什么叫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例如将某些个人信息中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等具有可以识别的信息做匿名化处理,真实姓名是张三,但匿名后,无法由此识别该信息所属的个体,则不能称之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

其次,所谓“信息处理”,是指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例如,你在某宝购买物品交易时,会要求你注册个人信息,该注册的个人信息可能被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传输、甚至删除,所有这些活动就被称为“信息处理”。

三、那些情形下,可以处理个人信息?

1.取得个人的同意;

2.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3.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4.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5.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4.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个人同意信息处理后,是否可以撤回同意?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但该撤回,不影响其同意期间所作出的信息处理的行为的有效性。

五、公共场所是否可以随意安装视频录像设备采集个人信息?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六、信息处理者是否可以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

(二)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三)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七、信息处理者侵害公民权益的,如何维权?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公民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依法向网信部门投诉。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该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不是采用“谁主张谁举证”,而是由信息处理者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方可免责,否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该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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