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深圳一家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委托深圳市某报关有限公司向梅沙海关以报关单535220210520252924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申报出口高尔夫球60300个(入出口监管仓),目的地:荷兰。2021年4月8日,深圳市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保税仓库货物方式向梅沙海关申报在大鹏海关出口该批高尔夫球及其他货物,报关单535220210520262412,目的地:荷兰。经大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Titleist”标识的高尔夫球60100个(以下称上述货物),涉嫌侵犯高仕利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Titleist”商标权(T2013-29657),侵权嫌疑货物价值人民币78103.56元。
权利人高仕利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Titleist”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大鹏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
经海关调查,当事人深圳某公司出口的货物上使用的“Titleist”商标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Titleist”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权利人许可。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行为。
海关作出处罚决定: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18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分析
1.海关总署备案是什么意思?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2.海关发现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时,可以如何处理?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3.如海关认定出口的高尔夫球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4.被处罚企业对海关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作出那些救济措施?
(1)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2)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
本案中,涉案企业如果行政复议,应向深圳海关提出;如行政诉讼,应向深圳中院提出。
三、律师建议
1.知识产权权利人:
积极、全面向海关总署备案其知识产权非常重要,同时,需要按照规定要求维持其有效性。收到或发现侵权产品应及时按照海关规定作出申请、控告。
2.对涉案企业(收发货人):
销售、出口产品时应有足够知识产权侵犯风险意识。一旦被控侵权,应当及时、积极的作出如下应对:
(1)收发货人可以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就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达成协议,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协议,要求海关解除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除认为涉嫌构成犯罪外,可以终止调查。
(2)可以对知识产权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
(3)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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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