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
其中,包括五名独立董事被判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1、江镇平、李定安承担20%连带责任(折合4.918亿元);
2、张弘承担10%连带责任(折合2.459亿元);
3、郭崇慧、张平承担5%连带责任(折合1.2295亿元)。
二、独立董事是做什么的?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简而言之,一是不再上市公司担任除了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二是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其他主要股东的影响。
三、独立董事具有那些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迩来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物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四、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有那些?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该证监会的证监会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上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为何康美药业的独立董事被判承担如此数额巨大的法律责任?
首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其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几名独立董事,虽然其获得薪酬相对于承担的赔偿数额来说悬殊很大,但,只要您作为独立董事,就要承担独立董事的义务,否则将可能承担巨额的赔偿。
六、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几名独立董事有无救济途径?
1.针对本案的一审判决,如果不服,可以收到判决15日内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免责理由之一就是证明自己没有过错。